&ep;&ep;第30章.&ep;迢迢有礼&ep;正人君子

&ep;&ep;反方的立论并没有太多推陈出新的部分,和正方以道德和良知作为判断标准的观点不同,他们对这道辩题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能推动社会向好发展。随后分别论述了偶像买单从义务来源上的无法证成,搬出“义务自负”等等法律上的概念,认为粉丝的过错行为天然应该由粉丝个人承担。

&ep;&ep;反方的这部分稿子出来后,场面就显得有点奇妙,两方对垒,桌子前写着“法学院”的队伍在大谈道德,而桌前写着“国际关系学院”的队伍正在侃侃而谈法律。

&ep;&ep;除此之外,反方也有意识在道德层面进行阐述,但这部分在立论稿中只是一句带过,认为粉丝和偶像之间只是一种松散的社会联结,一个粉丝可以有无数墙头,脱粉转黑、脱粉回踩事件也是家常便饭,因此偶像在道德层面同样不具有买单的义务。

&ep;&ep;而反方四辩在质询中提到的“买单有害”,也在一辩稿中也进行了初步的论证,认为偶像为粉丝买单会造成责任的转移,不利于粉丝责任自负意识的培养。其次,如果偶像无条件无底线地为粉丝买单,就会有路人和黑粉都加入网络暴力的狂欢,打着某一偶像的旗号肆无忌惮地作恶。

&ep;&ep;之后又谈到现今靠着粉丝打投出道的偶像话语权极低,粉丝往往不会任凭偶像摆布。比如某明星开演唱会三令五申不要带应援棒,粉丝仍然会想各种办法躲避安检偷偷带入;时不时还会有粉丝团建冲工作室的评论区,带大字报细数工作室的种种罪状,甚至会替艺人撕掉他们不喜欢的资源。

&ep;&ep;再比如某明星曾出面说自己不需要应援,粉丝却只会认为这是舆论在打压自己的偶像,逼迫他说出违心的话语,并由此产生逆反心理,荒谬地认为“哥哥身边只剩下我了”,于是网络暴力在偶像出面买单后不但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造成了新一轮的舆论危机。

&ep;&ep;最后,反方还举例了韩国的“粉丝自律组织”这一案例,将它作为相较于“偶像买单”这一方式的更优解来进行提倡,认为这更有利于形成粉丝责任自负的意识,促进社会向好发展。

&ep;&ep;客观来说,对面的立论稿其实写得很不错,思路清晰,既有对正方的拆解,又有对自身论点的举证,还有在价值层面上的考量,确实是有去年“争锋杯”季军的水准。

&ep;&ep;但双方的分歧也很突出,反方的立论有超过一半的论证都基于“偶像买单会造成责任转移”这一前提,于是等到陆礼起身质询时,开口就直奔主题:

&ep;&ep;“对方辩友,想请问您方是如何得出偶像买单会造成责任转移这一结论的?”

&ep;&ep;和苏迢迢打质询的激进风格不同,陆礼果然人如其名,是走风度翩翩一流的,即使是提问,听起来也很温和,像是要跟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玄说理,能喝喝茶下下棋更好,没有丝毫夹枪带棒的硝烟味。

&ep;&ep;至于对面一辩,是个从腔调到做派看起来都非常自信的辩手,都不用听他开口,光是看他的样子就会给你一种能言善辩的直觉,眼下也第一时间接过话头:“给你举个例子吧,比如今天我有一个朋友在吃饭,我帮他买了单,那就使他免去了要买单的责任,这份责任就落到我头上了嘛。”

&ep;&ep;陆礼听到这句,弯起眼睛,但看起来不像是嘲讽,反而是在安慰对面:“对方辩友,您似乎不了解这道辩题中‘买单’存在的修辞义,它和吃饭买单是不能直接类比的。比如现在我可以帮朋友付钱,但偶像能替触犯法律的粉丝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吗?”

&ep;&ep;对面嘴硬地回了句:“在您方的语境下,似乎偶像就应该为粉丝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ep;&ep;“这显然是您方的曲解,我方在一辩稿中说得很清楚,偶像买单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于粉丝责任自负的那部分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偶像承担的义务是公众人物应该引导公众向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是处于社会契约中的社会人所应当承担的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责任。”陆礼做了个小结。

&ep;&ep;苏迢迢听到这儿,头一次发现他的口条很好,这么一段冗长的复句说下来不仅没打磕巴,轻重缓急也很恰当,一下子就能让人抓住重点。

&ep;&ep;“既然如此,”陆礼推到这里,开始驳论,“粉丝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为偶像买单发生转移,网暴他人所需要承担的代价仍然存在,您方是如何得出只要偶像买单、就会吸引来热衷于网暴的黑粉这一结论的?”

&ep;&ep;“我方首先觉得您方在强推责任不会转移这一点,其次我方可以举例论证,”对面头铁地否认,紧接着拎起准备好的材料,“好比两年前有某爱豆因为粉丝行为遭到网暴,出面呼吁粉丝理智追星后,黑粉尝到甜头,对他的攻击反而愈演愈烈,后来导致粉丝也产生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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